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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汹涌你买了吗法治玉林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0-03-04 15:18:29 阅读: 来源:铁矿厂家

(原标题:微商汹涌 你买了吗?律师: 微商交易行为缺乏保障需谨慎)

推销的产品种类繁多

“有新货了!亲!喜欢哪一款可以来找我哦”。微商时代的来到,新型的网络销售开始在手机微信上盛行,一打开微信便是铺天盖地的各种销售信息,大到知名百货,小到无名小店,交易时绑定银行卡,动动手指便完成交易,带来惊喜,也存在担忧。

微信商品交易 付款便捷风险并存

“足不出户也能买东西”在电商时代已不足为奇,近期微信促销方式兴起,当有人发出“朋友圈”成了“商务圈”的质疑时,网购达人小兰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只不过又多了条可以选购精品的途径,不排斥。”

手机划一划,就能买到“促销价”,小兰向记者讲述了自己通过微商促销买到“新宝贝”的新鲜体验。

“出差广州时加了一家知名鞋店的微信,之前舍不得买的鞋子如今打了5折。”小兰兴奋不已,立即通过微信跟店家取得了联系,确认信息后,使用微信“钱包”功能,绑定自己的银行卡后,把钱汇到了店家指定银行账号,店家收到汇款后把购物发票、实物图片、快递单号以图片再通过微信发给小兰,一笔商品交易就简单地完成了,三天不到,小兰便收到了店家发过来的快递。

有人为这种便捷的购物方式欣然欢喜的时候,也有人开始对如此“草率”的交易有了担忧。

“钱寄过去,对方不发货怎么办?”市民玲玲觉得这样的交易方式虽便捷,但却存在一定的交易安全隐患,微信付款交易方式并没有像支付宝之类的第三方作为交易中介,在没有接收到货物,确认货物真伪优劣的情况下便付款,交易后果有点堪忧。

调查:微信商品多为“虚拟商品”

家住工业品的小婷在朋友的介绍下,也做起了微商。记者在采访小婷时,她正在通过微信转载商家给她发过来的商品图片和文字信息。小婷告诉记者,做微商每天要干的事便是不断地更新自己的朋友圈,工作看似轻松,但工作量绝对不简单。记者通过查看小婷经营的微信“小店”看到,商品信息几乎每天都在刷新,少则有三四条,多则达二三十条。商品品种也是琳琅满目,从衣服到酒水,从肥皂到电子商品,无奇不有。 小婷说,微店的“商品”多为“虚拟商品”,多半不存在实体货物,对于商品的优劣情况也很难知晓。有客源要货时,微商收取对方的钱后,再将客户要货信息以及货物成本金额一起转给商家,商家根据信息要求为客户发货。而客户则可以通过手机微信里的“快递一百”查询快递单号,能知晓货物什么时候到达。

“我们做生意靠的都是信誉。”对于微信交易安全有质疑,小婷认为这是不可避免的,但其却有自己的经营之道。小婷称,目前在玉林尚未有更好的微信交易方式,多半微商只能通过信誉来维持微店的发展。小婷则通过每天不断地对微店信息进行刷新,来赚取“专业微商”的声誉,以此让客户潜意识提高对微店的信任度。前不久,小婷便依靠自己“打拼”下来的信誉成功做了一笔生意,玉林某微友通过小婷的微店买了1000元左右的货物,包括衣服、裤子等商品。

律师说法:微商交易行为缺乏保障需谨慎

“双方通过网上交易,如没有第三方支付保障的情况下,容易引发交易风险。”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曾小明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对微商无保障的交易行为提出了自己的担忧,其认为“先付款后发货”有可能出现付款以后收不到货,或所收到的货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发生。而商家通过手机发送购物发票、实物图片、快递单号的方式给客户,如发生买卖纠纷,该图片能否作为证据也有待商榷,证据能否证明或支持客户的主张,要看该手机是否为商家所有或使用,或者是否为双方明确约定的通信号码。

微商商品多为“虚拟商品”,微商在不知货物优劣的情况下在自己的微店进行商品广告发放,是否触犯《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呢?曾律师告诉记者,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如微商在不知货物优劣的情况下在自己的微店进行商品广告发放,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这就违反我国《广告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一定的罚款;如其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还应承担民事责任。(记者 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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