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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划分责任-【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3:51:43 阅读: 来源:铁矿厂家

家住南京的李某借给王某钱,邓某作为担保人。但是,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至今未归还李某一分钱,为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也承担相关责任。

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得知,因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南京中级法庭审理了这起借款担保纠纷案件,依法判处保证人邓某就王某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这起案件:去年1月27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69250元用于按揭购买货车,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从2011年1月27日至2011年12月27日,在借款期限内不计利息,但是超过借款期限还款的,从2011年1月27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利息。另约定逾期每日加30%的罚息及违约金五万元等条款,并由被告邓某就被告王某的该笔借款作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王某于当日出具了一张收条,载明收到原告借款共计69250元。

但是直到借款期限届满后,南京王某至今未归还原告一分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邓某依法承担保证责任,连带偿还被告所欠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后经南京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邓某与原告之间系担保合同关系,合同的签订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邓某虽然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逾期还款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保证人邓某应按规定对被告王某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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